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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报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浏览人数:0    发表时间:2020-11-24 15:48:57    发布人:创始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公司党委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各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公司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董事长窦文锋任组长,副书记、总经理周焕诚任副组长,丁德鹏、刘洪涛、李保华、王成、田晶晶、范丙磊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建办,办公室主任由田晶晶同志兼任。

(一)党建办作为负责意识形态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并做好意识形态宣传引导工作。同时,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纪委、督察室把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三)办公室负责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精神,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

第五条 各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公司党委将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落实年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计划》,以学促做、以查促改,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

第八条 各党支部要严格落实公司《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对借媒体平台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究报告制度。各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公司党委每半年在公司系统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各党支部要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制度。统筹做好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宣传思想工作的传播力、引领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重点管住管好公司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控处置制度。各党支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和舆情报告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做好反邪教工作,抵御和防范邪教在公司系统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发生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要做到“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各党支部要向公司党委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将意识形态培训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公司党委定期对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部室也要对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专题督查制度。每年公司党委要对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一次专题督查;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书记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各党支部每半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报送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党委、公司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有严重错误导向、丧失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所管理的党员干部通过媒体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十一)所管理的党员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二)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要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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