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虽然只有710平方公里国土、508万人口,较之美国、英国等国,其保安业起步也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至今,新加坡保安业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尤其是私人保安服务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效提高了社会安全防范水平,提升了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新加坡保安业的历史与现状
新加坡第一家保安公司成立于1958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国保安业已经初步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产业。新加坡保安业涵盖了保安和私人调查两大类业务。
从机构性质来看,新加坡保安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保安业,包括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其从业人员不允许配备枪支和警械,主要职能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看守私人住宅、企业厂房、商店,防止未经许可进入或偷窃,抓捕破门盗窃者等,抓到的盗窃者必须移交警察部队处理;也有一些保安员在公共场所从事安检工作。
另一类是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机构。工商保安机构依据《工商保安机构法》于1972年成立,初衷是将新加坡警察部队守卫与护卫组分离出来,成为新加坡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通过赋予其提供专业武装保安服务的权力,缓解警察部队的人员编制限制问题。该机构隶属内政部,高级管理人员一律由内政部任命,采取有偿形式开展保安服务,并可以雇用辅助警察。工商保安机构曾是新加坡唯一官办的、可以提供武装安保服务的机构,也是最大的保安机构。随着对保安关注的提升,新加坡政府决定加强武装保安服务业的竞争。2005年6月,根据《工商保安机构(解散)法》,工商保安机构解散,其资产和业务等移转给策安保安公司。这样,工商保安机构实现了企业化转型,成为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其他保安企业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现在,新加坡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樟宜国际机场地勤服务公司等其他几家公司也拥有了提供武装安保服务的执照,这些公司被严格限制于其业务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
从从业人员角度划分,新加坡保安业的从业人员可以分为辅助警察、保安员和私人调查员。前者只有经警察总监或其授权的警察书面批准,才能成为辅助警察,其可以被授予警察所拥有的权力、特权、豁免,行为应遵守《辅助警察部队条例》,而且履行警察职责时也被视为刑法下的公务员;而后两者则需要发证官颁发的保安员执照、私人调查员执照才能上岗,其行为需要遵守私人保安业的行为准则。鉴于辅助警察是依据《警察法》创立的,且新加坡《私人保安业法》亦明确将辅助警察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本文对其不予详细讨论。
近几年来,新加坡从事私人保安业服务的保安机构数量一直比较平稳,2008年为263家,2009年为275家,2010年为274家。而截至2010年11月4日,拥有有效私人调查执照的机构为125家。由于新加坡允许一个机构同时拥有保安机构执照和私人调查机构执照,很多企业都是两项业务兼营,因此,上述数字有重复计算的部分。保安业的从业人员则从2005年的1.8万人猛增到2009年的约3.2万人。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范围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行政主管机构是保安业监管局(SecurityIndustry Regulatory Department,SIRD),成立于2004年9月1日,隶属新加坡警察部队。该机构自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保安业标准,创造一个井然有序的、强大的、可靠的私人保安业,与内政部队一起维护新加坡安全。其主要职责为:管理新加坡所有武装辅助警察、非武装保安员、私人调查员、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制定标准以促进武装辅助警察、非武装保安员以及私人调查员之间的竞争;确保上述人员、机构遵守标准;承担、管理对私人保安员的培训和测试。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界定私人保安业的业务范围是管理该行业的基石,保安业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某些规定细化,使之更为具体、明确。该局还通过制定执照申请和发照条件,对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一、保安机构业务范围
保安业监管局将保安机构定义为为获得酬金或其他报酬(无论是否为金钱)而提供保安员保护人员或财产的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
1、以物理方式(包括使用巡逻犬)或电子方式巡逻或护卫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例如,使用巡逻犬对建筑物进行巡逻;
2、使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处于监视之下,包括为防盗目的。如在途现金护送、艺术品保管等;
3、提供贴身护卫或看门保镖。这里的“看门保镖”是指在娱乐场所或其他类似场所,负责对意图进入者实施安检,控制或监视他人的行为,或者因某人的行为而使其离开该场所的人员;
4、在公共地点或其他场所实施安检,包括设备安检、快速搜身,也包括对该人占有的个人财产进行物理搜查。
为获得报酬而履行上述职责之一的自然人,即为保安员。
二、私人调查机构业务范围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的规定,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获得并提供关于人品、某人行为,或者与业务性质、特点或某人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信息;
2、寻找失踪者;
3、获取并提供关于火灾、诽谤、损失、事故、不动产或动产财产损害发生原因和责任的信息;
4、定位或找回丢失物或被盗财产,或者获得该财产信息;
5、获取可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
为获取酬金而行使上述任一职责的人,为私人调查员。
某些其他行业的正常工作也会涉及调查内容,如律师、保险员等,但保安业监管局将其排除在外,认为他们正常工作中的调查行为不属于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也不需要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
三、保安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范围
根据《保安业法》第18条的规定,保安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涵盖了设计、安装、修理、销售、咨询等行为,主要包括:
1、安装、维护、修理或维修任何住所、车辆、船泊、航空器或其他运输方式中的任何安全设备;
2、设计、销售、进口或出口任何安全设备。但是,从零售店可以买到的基本家庭或汽车安全系统或防盗报警系统除外,而且如果其销售的系统被设计成普通消费者可以自行安装,也不属于提供安全服务;
3、咨询。就安全设备提供相关建议,包括提供与安全设备有关的产品建议,或者鉴别并分析安全风险,提供最小化安全风险的解决方案或管理策略;
4、销售安全方法或原理。如提供安全总体规划、保安审计检查、保安规划和设计、危机管理审计、保安管理服务等;
5、提供报警监视服务或其他监视,利用安全设备提供跟踪或监测服务。如提供安全、防盗、火警等警报监控,或者提供全天候监控运输车队(如运货车、货物和人员)的位置和状态,并且在出现事故时立即采取安全反应措施的流动资产监控服务。
对上述行为的培训或指导,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人员,也都属于提供保安服务。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行业准入
2007年,新加坡公布了《私人保安业法》,经修订后于2009年4月27日施行。该法对私人侦探、私人调查机构、保安员、保安机构、保安服务提供者以及相关事项作了规范,施行许可制。为进一步细化许可制,使其更明确、可行,内政部长于2009年又发布了《私人保安业(私人调查与保安机构)条例》和《私人保安业(保安服务提供商)条例》,对上述从业机构、人员的发照等做出详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保安业监管局进一步明确了发照条件等相关事宜,使许可制更加完善。
目前,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从业执照分为保安机构执照、私人调查机构执照、保安服务提供商执照、保安员执照和私人调查员执照;对内部雇主实行登记制度。
一、保安机构执照、私人调查机构执照
在新加坡,一个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保安机构执照和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申请人必须先向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注册业务或公司,并应保证该公司名称不侵害任何其他实体或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申请保安机构执照或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的要求基本相同,保安业监管局只是针对两种业务的特殊性做了不同规定。
1、申请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身份。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如果是合伙企业或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人及至少另一合伙人或董事必须满足申请人相关要求。如果是公司,则申请人还必须是董事。(2)工作经验。申请人应具有相应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保安机构执照,需具备2 年以上保安相关工作或业务经验;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则需具有3 年以上相关调查工作(针对非执法部门官员)或2 年以上调查工作(针对前执法部门官员)经验。此外,申请人还要具有2 年以上人事管理(如从事管理工作)经验。(3)学历要求。最好至少拥有G C E“O”水准3 个学分或者ITE NTC-2 证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4)品行。申请人必须声誉良好、品行良好(如无犯罪记录)。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的申请人,还需拥有私人调查员执照,并通过了劳动技能资格“依法从事调查活动”模块培训。
第二,资金要求。即应具备初始启动资金5 万新元。
第三,专职要求。对于一人企业或合伙组织,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不得为营利而受雇于他人,必须全职经营该公司。
第四,合作方品行要求。如果董事或合伙人为工作地点设在新加坡的外国人,则必须提交一份在当地宣誓官面前做出的法定声明,声明其未因任何刑事犯罪被任何法庭定罪。其护照照片复印件、就业准证应随申请表一并提交。而工作地点在新加坡境外的外国人,则必须提交其出生地国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外国董事或合伙人还必须出具书面保证,声明其不会参与或从事任何私人调查工作。
第五,办公室要求。申请作为办公室的场所必须从相关主管机构(如住房及发展管理局、城市再发展管理局等)获得将该场所用作相关办公室的批准。保安业监管局还要求保安机构办公室必须位于供办公或商业使用的建筑,禁止设在居民住宅建筑内。
第六,章程变更企业性质须申请新执照。如果机构的章程将一人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或者相反,申请人应提交新执照申请,在这种情形下,现有执照不能转让。
此外,保安业监管局针对保安员工作的特殊性,对申请保安机构执照增加了保安员制服的条件,即:向保安员配发制服前,必须先获得发证官签发的批准;制服颜色不得与新加坡武装部队、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政府或法定部门内的其他着装部门人员的制服颜色相似;制服肩章和级别标记(如星、点、条、顶饰)也不得与上述人员的制服相似。
2、发照条件。
第一,专职经营。保安业监管局要求执照持有人必须亲自经营该机构,不得为谋利而同时供职别处。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正在经营其他企业,或者是某公司或企业的雇员,则不会被授予执照。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某公司董事,而且只领取董事费或津贴,则可以授予执照。
第二,业务限制。执照持有人不得卷入任何讨债业务,亦不得授权任何雇员从事讨债业务。
第三,雇用人员要求。执照持有人不得雇用任何现役警察(包括志愿特别警察)、公务员或雇用其会导致利益冲突的人员,并应确保其管理或指派保护人员或财产安全的保安员、执行任务的私人调查员,是其自身或其代表的公司雇用的。执照持有人还应保证其保安员、受雇私人调查员以及受雇辅助私人调查工作的人员已年满16周岁,并经医生证明身体健康适合从事上述工作;如果其年龄超过60 岁,则每年均需要获得此项证明。
第四,办公室要求。执照持有人应从相关机构(例如住房及发展管理局、城市再发展管理局)获得将其办公室作为私人调查机构或保安机构场所的批准。
保安业监管局另对保安机构做出了特别要求。一是使用犬只要求。未经发证官批准,保安机构执照持有人不得使用犬只巡逻。即使获得了批准,执照持有人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所有犬只必须经新加坡警察部队警犬组审查和批准;只能派遣经该警犬组正式批准的护卫犬和训练员;护卫犬必须由护卫犬训练员操控,该人应获得警犬组颁发的证书,证明其已拥有控制犬只的技能;在建筑物所有出口和入口都应摆放明显标识,警告公众内有护卫犬;当护卫犬被派遣任务时,即使是静态任务,训练员也必须一直与其在一起。二是评级要求。即保安机构执照持有人必须参加保安业监管局实行的“评级”测评。
3、支持性文件。
在申请执照时,除应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文件外,还要提交企业规划大纲,包括:财政开支、市场机会调研报告、保安员拟用制服和标识设计、处理不同性质案件的标准操作程序、确保指派经过批准或培训的保安员、私人调查员的审计及内部程序、有利于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接受培训的机制,以及申请公司积极参与保安部门、私人调查部门日常运营人员的身份和履历。
4、申请程序、有效期。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提供的电子服务完成申请,但申请人还是会被要求参加发证官进行的面试。执照有效期为1年,申请费为400新元。
5、不需要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的活动。
如果持照私人调查机构以任何手段,通过因特网在万维网上收集信息,或者从公众可访问的或其有权访问的因特网网站获取信息或收集证据,这些活动并不需要执照。但是,如果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是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室、网络论坛等手段收集、获取信息或收集证据,则仍需要执照。
二、保安员执照、私人调查员执照
在新加坡,从事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工作的人,都需要持照上岗。即使是内部保安员或兼职保安员,也要申请保安员执照。而私人调查机构执照与私人调查员执照也有着明确的区别。私人调查机构执照授予对象是接受任务和合同的机构,私人调查员执照则授予受雇从事私人调查工作的个人。私人调查员不能自行招揽客户,只有私人调查机构执照持有人可以宣传提供私人调查服务。持照私人调查机构的董事、合伙人、唯一所有人,如果做了《保安业法》第5 条规定的私人调查工作的实际工作或部分工作,则需要申请个人私人调查员执照。
1、发照条件。
(1)共同条件。
申请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均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第一,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需年满16 周岁,并经医生证明身体健康适合从事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工作;如果其年龄超过60 岁,则每年均需要获得此项证明。当保安业监管局官员要求检查健康状况证明时,其应可以提供该证明。
第二,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对于保安员执照而言,除非豁免,执照持有人必须获得“提供护卫和巡逻服务”和“处理安全事件与服务”劳动技能资格证书。如果其被指派为保安主管,则必须获得额外的“监督保安员”(前全国技能鉴定体系“监督保安活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如果批准执照持有人没有满足上述培训要求即在机场从事安检工作,则该执照持有人只被允许在机场从事安检工作。
而对于私人调查员执照而言,除非发证官作出其他书面通知,执照持有人应获得关于通过“依法进行调查活动”模块培训的相关劳动技能资格证书。
如果保安员执照持有人或私人调查员执照持有人未能满足培训要求,应给予3 个月的期限完成并通过必备的劳动技能资格模块培训。其应自批准执照之日起3 个月内向保安业监管局提交劳动技能资格证书,否则将撤销执照。
第三,行为要求。执照持有人应遵守《行为准则》,并不得参与任何索债业务。
第四,有效期限。保安员、私人调查员执照自保安业监管局批准之日起5年有效。对于非永久居民以及马来西亚人来说,如果其不再从事保安员工作超过1个月,则其保安员执照将被中止。执照持有人如果不再被许可从事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工作,应向保安业监管局上交保安工作证。
(2)特殊条件。
保安业监管局根据保安员和私人调查员业务的差异,又制定了若干分别适用的发照条件:
针对保安员执照,要求如果是非永久居民或马来西亚申请人,则其应向保安业监管局提交良好品行证明(即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有效工作准证。如果其更换雇主并在新加坡境外居住超过1个月,本项要求亦适用。
如果执照持有人使用犬只,则应确保在指派犬只执行任务前,已获得发证官关于使用犬只巡逻的许可。如果获得许可,执照持有人所必须遵守的要求与保安机构相同。
针对私人调查员执照,要求执照持有人不得自行招揽私人调查服务,并应分别申请占有、使用反技术监视设备许可。
2、培训要求。
(1)一般要求。
保安业监管局规定,在指派任务前,所有获得许可的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应通过相应的国家技能鉴定体系或劳动技能资格模块培训。如保安员需要通过“提供护卫与巡逻服务”和“提供事件管理服务与处理安全事件与服务”模块,而私人调查员则需要通过“依法进行调查活动”模块。即使有私人调查员执照和保安业工作证,仍然要参加发照条件规定的劳动技能资格培训。
如果申请人满足了上述保安员的培训要求或被豁免,在获取“监督保安员、监督保安活动”的国家技能鉴定体系或劳动技能资格结业证明后,可以被考虑为已受训的保安主管。
未能通过模块培训的申请人,将视为未培训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如果被指派任务,则将违反发照条件。而对于保安员来说,只通过一个模块的申请人,也被视为未培训保安员,如果被指派,也将构成违反发照条件。
(2)豁免条件。
在规定培训要求的同时,保安业监管局也制定了可以免予培训要求的条件。满足豁免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免予培训要求。发证官将自行决定是否豁免。
豁免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申请人先前的工作经历,使其获得了相关执照应具备的工作经验。例如,新加坡警察部队、中央缉毒局、新加坡监狱管理局、新加坡民防部队、反贪污调查局的前着装服役官员、着装高级官员和其他衔级官员可以免予保安员培训;已获得警曹长以上衔级的新加坡警察部队、志愿特别警察、中央缉毒局、辅助警察部队的前正式官员或现预备役官员可以免予保安员主管培训;新加坡警察部队、中央缉毒局、反贪污调查局拥有1 年以上相关调查经验的前官员,可以申请免予私人调查员培训。另一类是先前已经通过了相关的培训。例如,1996年1月1日前通过Group 4 CISCO 培训的“基本保安护卫”课程的人员可以提出免予保安员培训要求,2004年8月1日前通过Group 4 CISCO 培训“监督保安活动”模块的主管可以提出免予保安员主管培训要求,而获得私人调查员执照并于2010年9月1日前通过新加坡公共服务学院公共行政与管理学院提供的基础调查课程的申请人,则可以免予私人调查员培训。
3. 中止、吊销和放弃执照。
如果执照持有人被法院指控、逮捕或接受执法机构调查,则可能会被中止或撤销其持有的执照。除聘用合同中会规定保安员执照或私人调查员执照被中止或吊销,受雇人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外,保安业监管局也会书面通知雇主。
如果执照持有人欲主动放弃执照,其可以书面致信保安业监管局终止执照,也可以登录在线“终止执照”功能,利用执照号终止执照。
三、保安服务提供商执照
保安服务提供商执照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必须是公司董事或所有人之一;
2、不接受企业登记地址为住宅地址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交距申请日1个月内的公司业务概况复印件,包括该公司机构识别号码以及全部董事或企业所有人详细资料。
如果董事或合伙人为工作地点设在新加坡的外国人,则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护照、就业准证。
此类执照有效期1年,申请费50新元。如果机构的章程由一人企业变为合伙企业或相反,申请人应提供新执照申请,在这种情形下,现有执照不能转让。
四、内部雇主登记
雇用直接由其支付工资的保安员或调查员(通常称为内部保安员、内部调查员)的雇主(执照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除外)为内部雇主(In-houseEmp l o y e r s),需要指定一人负责向保安业监管局登记。这主要是为了提供该公司、企业实体的保安员或调查员的雇用通知和终止情况。内部保安员或调查员必须持有合法的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执照。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的规定,下列行业可以一次性登记为内部雇主:旅馆、跨国公司(如:制造、信息技术、乡村俱乐部、运输业)、公共娱乐场所、零售、银行及金融机构、高级培训机构、医院或医疗机构。
公司在雇用上述人员时,应先查询本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保安业监管局的相关批准,然后查询拟雇用人员是否是合法的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还要通知保安业监管局拟雇用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并会收到该监管局的确认书。
通知和终止都不需要付费。如果雇主终止了与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的雇佣合同,其应在14 日内通知保安业监管局。
保安业监管局建议在聘用合同中规定保安员执照或私人调查员执照被中止或吊销时,受雇人员应立即通知雇主。保安业监管局也会书面通知雇主。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行业管理
自成立以来,保安业监管局同私人保安业相关各方精诚合作,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该行业的专业标准。近年来,该机构倾力推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实行保安机构评级制度,加强对装备使用的管理,以提升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形象、标准和职业化水平。
一、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新加坡《2009 年私人保安业(行为)条例》对保安员、私人调查员的从业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不得妨碍公职人员或法定机构雇员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得共享未获此授权的安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动安保设备,不得允许未被授权的人进入场所,持照保安员应及时向警察局报告其发现的事件等。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从业者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持照上岗。《私人保安业法》规定,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保安员、私人调查员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均应持照开展业务,否则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会处以相应的处罚;
2、接受发证官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警察的监督。如果保安员拒绝发证官或授权警察进入、搜查或接近任何地方;袭击、妨碍、阻碍或拖延发证官或授权警察依据《私人保安业法》管制其有权管制的任何入口或者执行该法赋予的任何职责或权力;未能遵守发证官或授权警察在执行该法下的职责时做出的任何合法要求;拒绝或怠于向发证官或授权警察提供经合理要求且依其职权应提供的任何信息,即应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1 万新元以下罚金,并处或单处2 年以下监禁;
3、不得发出假警报。对于故意发出火灾或入侵者的假警报的人且对该警报是否会给人带来恐惧,或是否会造成应急服务都不计后果的人,将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的监禁,或两罚并处;
4、私人调查员、保安员、私人调查机构或保安机构执照持有人或雇员,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或知道的、具有私人或秘密性质的信息,除非正在履行职责或者正在开展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或持照保安机构业务。
此外,保安业监管局在制定执照申请和发照条件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犬只、反技术监视设备使用等。
二、实行保安机构评级制度
为确保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保安服务,自2006年起,保安业监管局对保安机构实行了年度评级制度,以对所有持照保安机构进行稽核。评级制度分为A、B、C、D 四个级别,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该评级制度的评估周期为一年,其目的在于衡量保安机构的运营和服务水平,激励保安机构努力提高保安服务标准,继而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准;同时,也借此向保安服务需求方告知各保安机构不同的服务质量,以便其辨别、选择。为了给予整个保安行业一定的适应期,实施伊始,该制度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各保安机构自愿参加,未参加者被标注为未评级。经过3年的实践,全行业已经有充分的时间对评级系统进行适应、调整和接受。自2009 年起,参加评级变为强制性要求,所有持照保安机构均必须参加年度评级,以确保所有保安机构的标准都受到检查和评定,从而使保安业监管局加强管理该行业的努力不会被削弱。2009年8月,保安业监管局对保安机构执照的发照条件又增加了一项新要求,即“执照持有人必须参加由保安业监管局实施的保安机构评级”。据此,未参加评级将构成违反发照条件,有可能会被吊销已获得的相关执照。
然而,该制度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对于新入行以及本年度评级开始前1年内获得执照的保安机构,还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上述企业可以书面向保安业监管局申请不参加本年度的评级,一经批准即可免予本年度的评级。如2010年度评级于2010年8月启动,相关文件规定2009年6月以后获得执照的机构,可以不参加2010年的评级,以便其对自己的服务和运营机制做适应性调整。
新加坡警察部队每年都会公布当年的评级结果。根据已公布的4年数据,2006年,在全部参评企业中,获得B级以上(含)的占26%,2007年为51.6%,2008年近59.9%,2009年为58.7%,而2010年也达到了53.5%。可见,该评级制度确实对新加坡保安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装备使用管理
《私人保安业法》规定了保安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的设备,包括:光学监视装置、音频窃听、记录、监视设备、数据监视装置或程序、跟踪装置、技术监视干扰设备、入侵警报系统、电子门禁控制系统(包括卡和生物识别门禁控制系统)、爆炸物和镇静剂探测器、用来检测伪装的装置(如测谎设备)、货币或单据查验设备、X 射线安检机、步行通过式金属探测器、无线电频率扫描仪。
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或持照保安机构,事先未经发证官书面批准,不得向其雇员配备或允许其使用任何制服、徽章、标识、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手铐、警棍、警报器、机械或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在公共场所,一般情况下禁止私人调查员、保安员、保安服务提供商携带警棍、手铐等,违反者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并处或者单处1个月以下监禁。而辅助警察则可以携带警棍、手铐。但是,如果发证官确信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而且携带此类武器是适当的,或者在发照时即许可携带此类武器,则可以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
此外,保安机构、保安员执照发照条件中对犬只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私人调查员发照条件中对占有、使用反技术监视设备的规定,也表明了其要求严格。
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
2005年,新加坡保安业技能与培训委员会(Security Industry Skillsand Training Council,ISTC)成立,由保安业龙头企业、协会、政府机构、工会代表以及培训机构等组成,利用其成员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建立系统的技能更新和技能认证体系,强化保安人员的专业水平。
2007年7月,由新加坡劳动发展局领导,保安业技能和培训委员会(I S TC)作为合作伙伴,开始实施保安劳动技能资格(Security WorkforceS k i l l s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s,S e c u r i t yW S Q)措施,旨在提高私人保安业的整体专业化水平。保安劳动技能资格规定了私人保安工作需要的技能以及进入该行业需要的培训,同时也为保安职业生涯的灵活性和保安员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职业渠道。
保安业监管局在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负责制定保安员及保安机构的发照标准,因此会不定期施加新的发照要求或其他规定,如强制性要求参加某些模块的培训,以提升保安部门的职业标准,从而对体系及能力标准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隶属人力部的劳动发展局,主要致力于劳动力发展问题,如培训、雇用等,其作为促进新加坡人力资本发展的国家机关,在发展继续教育与培训方面经验丰富,而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即是其中之一。
一、资格证明
在保安劳动技能资格证书体系中,职业级别分为3级,分别是行动、监督和管理;而证书则分为4 类,即:证书、中级证书、高级证书、毕业证书。每一类资格证明反映了所获得的能力,构成了职业基础培训、提升途径和技能认可的基础。其中行动级别主要针对保安员和辅助警察,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要求上,前者需要获得保安证书,而后者需要获得武装保安中级证书。监督级别主要针对保安主管,需要获得保安监督高级证书。管理级别则针对保安员负责人或运营经理,需要获得保安管理毕业证书。
二、培训机构
保安业研究所(Security IndustryInstitute,SII)成立于2007年9月,由新加坡劳动发展局与Temasek 专科学校联合成立,为保安人员提供国家承认的、综合的执业保安培训。该研究所提供3个级别的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即保安行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保安监督高级证书和保安管理毕业证书,同时,该研究所也针对客户要求,提供定制培训计划。该研究所还是职业中心,为个人在保安行业寻求就业机会提供就业辅导。
此外,还有其他获得劳动发展局认证的机构,可以提供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就业技能资格以及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
资格证明培训由两部分组成:核心单元和选修单元。核心单元指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以便能承担基本工作或满足规定性许可要求。选修单元指胜任执行特定工作所要求的职业技能,或者能帮助雇员完成工作的通用技能。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发布的《2010年保安劳动技能资格概览》,2010 年共提供4 类资格证书的77 个模块培训。
1、保安行动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处理安全事件和提供安全服务、提供护卫和巡逻服务、应对恐怖主义事件。其中前2个模块为调查服务发证必修课程。
选修模块(任选3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包括:
职业技能模块:协助撤离场所、实施人群与交通控制、进行安全检查、调配犬只进行安保巡逻、处理客户询问和要求、处理骚乱及威胁行为、尽量减少盗窃零售商品和财产损失、执行出入控制和警报事件管理、执行便衣零售业安保、在法律框架内执行安保行动、提供机动巡逻服务、提供人员保护服务、进行工作场所急救、依法进行调查活动(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模块:提供“服务至上行动”服务,通信及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行动),解决问题与决策(就业技能体系、行动),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就业技能体系、行动)。
2、武装保安中级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运用警察徒手战术(36小时)、使用火器(48小时)、应对恐怖主义事件(36小时)、了解法律和警务程序(先修模块)。选修模块(任选2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包括:
职业技能模块:执行大货物护送,执行现金、贵重物品护送,为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武装保护、使用T型警棍,提供行政保护服务,进行人群和交通控制,执行罪犯、监禁人员护送,在警戒塔岗位提供监狱机构武装周界防御。
一般技能模块:提供“服务至上行动”服务(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通信及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行动),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就业技能体系、行动),解决问题与决策(就业技能体系、行动)。
3、保安监督高级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管理保安员,评估、处理保安风险,法律框架内行使管理职责,招聘保安人员。其中第一个为私人调查必修模块。选修模块(任选3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
职业技能模块:撰写行动简报与任务报告,管理保安事件,领导并管理保安员团队,保存并维护C C T V 存储库,监视、审查保安行动,操作保安设备,执行控制中心活动,执行控制室监视活动,进行面谈以收集信息(调查服务),执行监视操作(调查服务),收集、出示调查证据(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模块:与客户建立联系(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监督),通信与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监督),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就业技能体系、监督)。
4、保安管理毕业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执行安保调查,管理安保行动,在法律框架下管理保安机构,计划、制定管理安保风险控制措施。
选修模块(任选3个,但就业技能体系模块或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
职业技能包括:实现保安工作效力,制定保安人力招聘计划,制定保安业务预算与财政计划,制定保安业务市场战略,实施保安业务预算与财政计划,管理、解决安全环境冲突,管理保安人员行为,管理保安人员的聘用与选拔,管理保安业务,管理保安紧急情况,准备、递交保安服务标书,处理调查业务(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包括:通信与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管理),领导一个面向客户的组织(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管理服务行动(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就业技能体系、管理)。如果保安员的工作处于行动级别,而且希望参加高级证书水平的模块培训,在由其雇主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只要雇主支持即可参加。保安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参加其认为对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发展有用的模块培训。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主要协会
一、新加坡保安协会
1976年,为规范新加坡保安行业,成立了“执业保安及调查机构协会”。1992年,“执业保安及调查机构协会”更名为“新加坡保安协会”。此次更名,使保安协会的成员不再仅限于执业保安和私人调查机构,各个层次的保安、安全及私人调查从业者,其他行业和公司的保安、调查、安全专业人士,以及国际相关机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目前,该协会已有各类会员约150名,其中企业会员67家、普通会员41人、准会员4人、终身会员3人、国际会员1个。
该协会的组织结构为伞式。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协会,其成员经选举在协会成员中产生。管理委员会现有11名成员,包括1名主席、1名高级副主席、2名副主席,名誉秘书和助理名誉秘书各1名、名誉财务和助理名誉财务各1名,以及3名委员会成员。
该协会起草了“保安员十条戒律”,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认证计划,由该协会主席任主任的“认证委员会”直接监管,每年4月接受认证申请并召开认证陈述会。认证共有5种:经认证的保安机构(C S A)、经认证的保安执业人员(C S P)、经认证的保安经理(CSM)、经认证的私人侦探(CPI)、经认证的护卫(CPO)。
新加坡保安协会是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15 条第5 款的规定,经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局注册使用上述缩写、进行上述认证的独家机构。
二、持照保安机构协会
持照保安机构协会(Associationof Certified Security Agencies,ACSA)于1997年成立,目前已有70多家成员及12家经批准的培训学校,旨在通过成员间的相互作用来提升保安业的职业化。该协会下设:提名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维护入会标准等事宜;培训标准分委员会,负责协会培训中心准入标准的制定,并定期对所有培训中心进行检查,以使其符合制定的标准;道德标准分委员会,负责对各成员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行为满足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
持照保安机构协会的成员资格只对组织和机构开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普通会员。符合该协会制定的认证标准,并已获得新加坡警察部队颁发的经营保安机构执照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成为普通会员。截至2007年5月19日,普通会员共有53家;
准会员。从事保安业活动,但未满足普通会员标准的组织或机构。截至2007 年5 月19 日,普通会员共有12 家;
荣誉会员。在业界享有盛誉且该协会管理委员会认为吸纳该组织或公司入会,将有利于实现协会目标;
该协会还有“当然成员”(E X -OFFICIO Member),即该协会的执行委员会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其认为能够促进实现协会目标、享有声誉的组织成为“当然会员”。该组织将派员参加执行委员会。当然会员可以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经委员会批准,参加该协会的分委员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当然会员不需要支付会费,也不能担任经选举产生的职务。
为使其成员了解保安业最新动态,对海外保安业进行评估,与海外保安组织增进信任,该协会已经组织了4次出国学习考察团。出国学习考察将促进新加坡保安业从业者参与保安业的全球化网络和标准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加坡当地的保安水平。新加坡虽然只有710平方公里国土、508万人口,较之美国、英国等国,其保安业起步也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至今,新加坡保安业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尤其是私人保安服务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效提高了社会安全防范水平,提升了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新加坡保安业的历史与现状
新加坡第一家保安公司成立于1958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国保安业已经初步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产业。新加坡保安业涵盖了保安和私人调查两大类业务。
从机构性质来看,新加坡保安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保安业,包括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其从业人员不允许配备枪支和警械,主要职能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看守私人住宅、企业厂房、商店,防止未经许可进入或偷窃,抓捕破门盗窃者等,抓到的盗窃者必须移交警察部队处理;也有一些保安员在公共场所从事安检工作。
另一类是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机构。工商保安机构依据《工商保安机构法》于1972年成立,初衷是将新加坡警察部队守卫与护卫组分离出来,成为新加坡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通过赋予其提供专业武装保安服务的权力,缓解警察部队的人员编制限制问题。该机构隶属内政部,高级管理人员一律由内政部任命,采取有偿形式开展保安服务,并可以雇用辅助警察。工商保安机构曾是新加坡唯一官办的、可以提供武装安保服务的机构,也是最大的保安机构。随着对保安关注的提升,新加坡政府决定加强武装保安服务业的竞争。2005年6月,根据《工商保安机构(解散)法》,工商保安机构解散,其资产和业务等移转给策安保安公司。这样,工商保安机构实现了企业化转型,成为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其他保安企业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现在,新加坡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樟宜国际机场地勤服务公司等其他几家公司也拥有了提供武装安保服务的执照,这些公司被严格限制于其业务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
从从业人员角度划分,新加坡保安业的从业人员可以分为辅助警察、保安员和私人调查员。前者只有经警察总监或其授权的警察书面批准,才能成为辅助警察,其可以被授予警察所拥有的权力、特权、豁免,行为应遵守《辅助警察部队条例》,而且履行警察职责时也被视为刑法下的公务员;而后两者则需要发证官颁发的保安员执照、私人调查员执照才能上岗,其行为需要遵守私人保安业的行为准则。鉴于辅助警察是依据《警察法》创立的,且新加坡《私人保安业法》亦明确将辅助警察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本文对其不予详细讨论。
近几年来,新加坡从事私人保安业服务的保安机构数量一直比较平稳,2008年为263家,2009年为275家,2010年为274家。而截至2010年11月4日,拥有有效私人调查执照的机构为125家。由于新加坡允许一个机构同时拥有保安机构执照和私人调查机构执照,很多企业都是两项业务兼营,因此,上述数字有重复计算的部分。保安业的从业人员则从2005年的1.8万人猛增到2009年的约3.2万人。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范围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行政主管机构是保安业监管局(SecurityIndustry Regulatory Department,SIRD),成立于2004年9月1日,隶属新加坡警察部队。该机构自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保安业标准,创造一个井然有序的、强大的、可靠的私人保安业,与内政部队一起维护新加坡安全。其主要职责为:管理新加坡所有武装辅助警察、非武装保安员、私人调查员、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制定标准以促进武装辅助警察、非武装保安员以及私人调查员之间的竞争;确保上述人员、机构遵守标准;承担、管理对私人保安员的培训和测试。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界定私人保安业的业务范围是管理该行业的基石,保安业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某些规定细化,使之更为具体、明确。该局还通过制定执照申请和发照条件,对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一、保安机构业务范围
保安业监管局将保安机构定义为为获得酬金或其他报酬(无论是否为金钱)而提供保安员保护人员或财产的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
1、以物理方式(包括使用巡逻犬)或电子方式巡逻或护卫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例如,使用巡逻犬对建筑物进行巡逻;
2、使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处于监视之下,包括为防盗目的。如在途现金护送、艺术品保管等;
3、提供贴身护卫或看门保镖。这里的“看门保镖”是指在娱乐场所或其他类似场所,负责对意图进入者实施安检,控制或监视他人的行为,或者因某人的行为而使其离开该场所的人员;
4、在公共地点或其他场所实施安检,包括设备安检、快速搜身,也包括对该人占有的个人财产进行物理搜查。
为获得报酬而履行上述职责之一的自然人,即为保安员。
二、私人调查机构业务范围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的规定,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获得并提供关于人品、某人行为,或者与业务性质、特点或某人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信息;
2、寻找失踪者;
3、获取并提供关于火灾、诽谤、损失、事故、不动产或动产财产损害发生原因和责任的信息;
4、定位或找回丢失物或被盗财产,或者获得该财产信息;
5、获取可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
为获取酬金而行使上述任一职责的人,为私人调查员。
某些其他行业的正常工作也会涉及调查内容,如律师、保险员等,但保安业监管局将其排除在外,认为他们正常工作中的调查行为不属于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也不需要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
三、保安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范围
根据《保安业法》第18条的规定,保安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涵盖了设计、安装、修理、销售、咨询等行为,主要包括:
1、安装、维护、修理或维修任何住所、车辆、船泊、航空器或其他运输方式中的任何安全设备;
2、设计、销售、进口或出口任何安全设备。但是,从零售店可以买到的基本家庭或汽车安全系统或防盗报警系统除外,而且如果其销售的系统被设计成普通消费者可以自行安装,也不属于提供安全服务;
3、咨询。就安全设备提供相关建议,包括提供与安全设备有关的产品建议,或者鉴别并分析安全风险,提供最小化安全风险的解决方案或管理策略;
4、销售安全方法或原理。如提供安全总体规划、保安审计检查、保安规划和设计、危机管理审计、保安管理服务等;
5、提供报警监视服务或其他监视,利用安全设备提供跟踪或监测服务。如提供安全、防盗、火警等警报监控,或者提供全天候监控运输车队(如运货车、货物和人员)的位置和状态,并且在出现事故时立即采取安全反应措施的流动资产监控服务。
对上述行为的培训或指导,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人员,也都属于提供保安服务。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行业准入
2007年,新加坡公布了《私人保安业法》,经修订后于2009年4月27日施行。该法对私人侦探、私人调查机构、保安员、保安机构、保安服务提供者以及相关事项作了规范,施行许可制。为进一步细化许可制,使其更明确、可行,内政部长于2009年又发布了《私人保安业(私人调查与保安机构)条例》和《私人保安业(保安服务提供商)条例》,对上述从业机构、人员的发照等做出详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保安业监管局进一步明确了发照条件等相关事宜,使许可制更加完善。
目前,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从业执照分为保安机构执照、私人调查机构执照、保安服务提供商执照、保安员执照和私人调查员执照;对内部雇主实行登记制度。
一、保安机构执照、私人调查机构执照
在新加坡,一个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保安机构执照和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申请人必须先向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注册业务或公司,并应保证该公司名称不侵害任何其他实体或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申请保安机构执照或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的要求基本相同,保安业监管局只是针对两种业务的特殊性做了不同规定。
1、申请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身份。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如果是合伙企业或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人及至少另一合伙人或董事必须满足申请人相关要求。如果是公司,则申请人还必须是董事。(2)工作经验。申请人应具有相应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保安机构执照,需具备2 年以上保安相关工作或业务经验;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则需具有3 年以上相关调查工作(针对非执法部门官员)或2 年以上调查工作(针对前执法部门官员)经验。此外,申请人还要具有2 年以上人事管理(如从事管理工作)经验。(3)学历要求。最好至少拥有G C E“O”水准3 个学分或者ITE NTC-2 证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4)品行。申请人必须声誉良好、品行良好(如无犯罪记录)。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的申请人,还需拥有私人调查员执照,并通过了劳动技能资格“依法从事调查活动”模块培训。
第二,资金要求。即应具备初始启动资金5 万新元。
第三,专职要求。对于一人企业或合伙组织,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不得为营利而受雇于他人,必须全职经营该公司。
第四,合作方品行要求。如果董事或合伙人为工作地点设在新加坡的外国人,则必须提交一份在当地宣誓官面前做出的法定声明,声明其未因任何刑事犯罪被任何法庭定罪。其护照照片复印件、就业准证应随申请表一并提交。而工作地点在新加坡境外的外国人,则必须提交其出生地国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外国董事或合伙人还必须出具书面保证,声明其不会参与或从事任何私人调查工作。
第五,办公室要求。申请作为办公室的场所必须从相关主管机构(如住房及发展管理局、城市再发展管理局等)获得将该场所用作相关办公室的批准。保安业监管局还要求保安机构办公室必须位于供办公或商业使用的建筑,禁止设在居民住宅建筑内。
第六,章程变更企业性质须申请新执照。如果机构的章程将一人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或者相反,申请人应提交新执照申请,在这种情形下,现有执照不能转让。
此外,保安业监管局针对保安员工作的特殊性,对申请保安机构执照增加了保安员制服的条件,即:向保安员配发制服前,必须先获得发证官签发的批准;制服颜色不得与新加坡武装部队、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政府或法定部门内的其他着装部门人员的制服颜色相似;制服肩章和级别标记(如星、点、条、顶饰)也不得与上述人员的制服相似。
2、发照条件。
第一,专职经营。保安业监管局要求执照持有人必须亲自经营该机构,不得为谋利而同时供职别处。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正在经营其他企业,或者是某公司或企业的雇员,则不会被授予执照。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某公司董事,而且只领取董事费或津贴,则可以授予执照。
第二,业务限制。执照持有人不得卷入任何讨债业务,亦不得授权任何雇员从事讨债业务。
第三,雇用人员要求。执照持有人不得雇用任何现役警察(包括志愿特别警察)、公务员或雇用其会导致利益冲突的人员,并应确保其管理或指派保护人员或财产安全的保安员、执行任务的私人调查员,是其自身或其代表的公司雇用的。执照持有人还应保证其保安员、受雇私人调查员以及受雇辅助私人调查工作的人员已年满16周岁,并经医生证明身体健康适合从事上述工作;如果其年龄超过60 岁,则每年均需要获得此项证明。
第四,办公室要求。执照持有人应从相关机构(例如住房及发展管理局、城市再发展管理局)获得将其办公室作为私人调查机构或保安机构场所的批准。
保安业监管局另对保安机构做出了特别要求。一是使用犬只要求。未经发证官批准,保安机构执照持有人不得使用犬只巡逻。即使获得了批准,执照持有人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所有犬只必须经新加坡警察部队警犬组审查和批准;只能派遣经该警犬组正式批准的护卫犬和训练员;护卫犬必须由护卫犬训练员操控,该人应获得警犬组颁发的证书,证明其已拥有控制犬只的技能;在建筑物所有出口和入口都应摆放明显标识,警告公众内有护卫犬;当护卫犬被派遣任务时,即使是静态任务,训练员也必须一直与其在一起。二是评级要求。即保安机构执照持有人必须参加保安业监管局实行的“评级”测评。
3、支持性文件。
在申请执照时,除应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文件外,还要提交企业规划大纲,包括:财政开支、市场机会调研报告、保安员拟用制服和标识设计、处理不同性质案件的标准操作程序、确保指派经过批准或培训的保安员、私人调查员的审计及内部程序、有利于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接受培训的机制,以及申请公司积极参与保安部门、私人调查部门日常运营人员的身份和履历。
4、申请程序、有效期。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提供的电子服务完成申请,但申请人还是会被要求参加发证官进行的面试。执照有效期为1年,申请费为400新元。
5、不需要私人调查机构执照的活动。
如果持照私人调查机构以任何手段,通过因特网在万维网上收集信息,或者从公众可访问的或其有权访问的因特网网站获取信息或收集证据,这些活动并不需要执照。但是,如果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是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室、网络论坛等手段收集、获取信息或收集证据,则仍需要执照。
二、保安员执照、私人调查员执照
在新加坡,从事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工作的人,都需要持照上岗。即使是内部保安员或兼职保安员,也要申请保安员执照。而私人调查机构执照与私人调查员执照也有着明确的区别。私人调查机构执照授予对象是接受任务和合同的机构,私人调查员执照则授予受雇从事私人调查工作的个人。私人调查员不能自行招揽客户,只有私人调查机构执照持有人可以宣传提供私人调查服务。持照私人调查机构的董事、合伙人、唯一所有人,如果做了《保安业法》第5 条规定的私人调查工作的实际工作或部分工作,则需要申请个人私人调查员执照。
1、发照条件。
(1)共同条件。
申请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均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第一,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需年满16 周岁,并经医生证明身体健康适合从事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工作;如果其年龄超过60 岁,则每年均需要获得此项证明。当保安业监管局官员要求检查健康状况证明时,其应可以提供该证明。
第二,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对于保安员执照而言,除非豁免,执照持有人必须获得“提供护卫和巡逻服务”和“处理安全事件与服务”劳动技能资格证书。如果其被指派为保安主管,则必须获得额外的“监督保安员”(前全国技能鉴定体系“监督保安活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如果批准执照持有人没有满足上述培训要求即在机场从事安检工作,则该执照持有人只被允许在机场从事安检工作。
而对于私人调查员执照而言,除非发证官作出其他书面通知,执照持有人应获得关于通过“依法进行调查活动”模块培训的相关劳动技能资格证书。
如果保安员执照持有人或私人调查员执照持有人未能满足培训要求,应给予3 个月的期限完成并通过必备的劳动技能资格模块培训。其应自批准执照之日起3 个月内向保安业监管局提交劳动技能资格证书,否则将撤销执照。
第三,行为要求。执照持有人应遵守《行为准则》,并不得参与任何索债业务。
第四,有效期限。保安员、私人调查员执照自保安业监管局批准之日起5年有效。对于非永久居民以及马来西亚人来说,如果其不再从事保安员工作超过1个月,则其保安员执照将被中止。执照持有人如果不再被许可从事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工作,应向保安业监管局上交保安工作证。
(2)特殊条件。
保安业监管局根据保安员和私人调查员业务的差异,又制定了若干分别适用的发照条件:
针对保安员执照,要求如果是非永久居民或马来西亚申请人,则其应向保安业监管局提交良好品行证明(即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有效工作准证。如果其更换雇主并在新加坡境外居住超过1个月,本项要求亦适用。
如果执照持有人使用犬只,则应确保在指派犬只执行任务前,已获得发证官关于使用犬只巡逻的许可。如果获得许可,执照持有人所必须遵守的要求与保安机构相同。
针对私人调查员执照,要求执照持有人不得自行招揽私人调查服务,并应分别申请占有、使用反技术监视设备许可。
2、培训要求。
(1)一般要求。
保安业监管局规定,在指派任务前,所有获得许可的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应通过相应的国家技能鉴定体系或劳动技能资格模块培训。如保安员需要通过“提供护卫与巡逻服务”和“提供事件管理服务与处理安全事件与服务”模块,而私人调查员则需要通过“依法进行调查活动”模块。即使有私人调查员执照和保安业工作证,仍然要参加发照条件规定的劳动技能资格培训。
如果申请人满足了上述保安员的培训要求或被豁免,在获取“监督保安员、监督保安活动”的国家技能鉴定体系或劳动技能资格结业证明后,可以被考虑为已受训的保安主管。
未能通过模块培训的申请人,将视为未培训保安员、私人调查员,如果被指派任务,则将违反发照条件。而对于保安员来说,只通过一个模块的申请人,也被视为未培训保安员,如果被指派,也将构成违反发照条件。
(2)豁免条件。
在规定培训要求的同时,保安业监管局也制定了可以免予培训要求的条件。满足豁免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免予培训要求。发证官将自行决定是否豁免。
豁免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申请人先前的工作经历,使其获得了相关执照应具备的工作经验。例如,新加坡警察部队、中央缉毒局、新加坡监狱管理局、新加坡民防部队、反贪污调查局的前着装服役官员、着装高级官员和其他衔级官员可以免予保安员培训;已获得警曹长以上衔级的新加坡警察部队、志愿特别警察、中央缉毒局、辅助警察部队的前正式官员或现预备役官员可以免予保安员主管培训;新加坡警察部队、中央缉毒局、反贪污调查局拥有1 年以上相关调查经验的前官员,可以申请免予私人调查员培训。另一类是先前已经通过了相关的培训。例如,1996年1月1日前通过Group 4 CISCO 培训的“基本保安护卫”课程的人员可以提出免予保安员培训要求,2004年8月1日前通过Group 4 CISCO 培训“监督保安活动”模块的主管可以提出免予保安员主管培训要求,而获得私人调查员执照并于2010年9月1日前通过新加坡公共服务学院公共行政与管理学院提供的基础调查课程的申请人,则可以免予私人调查员培训。
3. 中止、吊销和放弃执照。
如果执照持有人被法院指控、逮捕或接受执法机构调查,则可能会被中止或撤销其持有的执照。除聘用合同中会规定保安员执照或私人调查员执照被中止或吊销,受雇人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外,保安业监管局也会书面通知雇主。
如果执照持有人欲主动放弃执照,其可以书面致信保安业监管局终止执照,也可以登录在线“终止执照”功能,利用执照号终止执照。
三、保安服务提供商执照
保安服务提供商执照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必须是公司董事或所有人之一;
2、不接受企业登记地址为住宅地址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交距申请日1个月内的公司业务概况复印件,包括该公司机构识别号码以及全部董事或企业所有人详细资料。
如果董事或合伙人为工作地点设在新加坡的外国人,则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护照、就业准证。
此类执照有效期1年,申请费50新元。如果机构的章程由一人企业变为合伙企业或相反,申请人应提供新执照申请,在这种情形下,现有执照不能转让。
四、内部雇主登记
雇用直接由其支付工资的保安员或调查员(通常称为内部保安员、内部调查员)的雇主(执照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除外)为内部雇主(In-houseEmp l o y e r s),需要指定一人负责向保安业监管局登记。这主要是为了提供该公司、企业实体的保安员或调查员的雇用通知和终止情况。内部保安员或调查员必须持有合法的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执照。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的规定,下列行业可以一次性登记为内部雇主:旅馆、跨国公司(如:制造、信息技术、乡村俱乐部、运输业)、公共娱乐场所、零售、银行及金融机构、高级培训机构、医院或医疗机构。
公司在雇用上述人员时,应先查询本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保安业监管局的相关批准,然后查询拟雇用人员是否是合法的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还要通知保安业监管局拟雇用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并会收到该监管局的确认书。
通知和终止都不需要付费。如果雇主终止了与保安员或私人调查员的雇佣合同,其应在14 日内通知保安业监管局。
保安业监管局建议在聘用合同中规定保安员执照或私人调查员执照被中止或吊销时,受雇人员应立即通知雇主。保安业监管局也会书面通知雇主。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行业管理
自成立以来,保安业监管局同私人保安业相关各方精诚合作,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该行业的专业标准。近年来,该机构倾力推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实行保安机构评级制度,加强对装备使用的管理,以提升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形象、标准和职业化水平。
一、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新加坡《2009 年私人保安业(行为)条例》对保安员、私人调查员的从业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不得妨碍公职人员或法定机构雇员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得共享未获此授权的安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动安保设备,不得允许未被授权的人进入场所,持照保安员应及时向警察局报告其发现的事件等。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从业者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持照上岗。《私人保安业法》规定,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保安员、私人调查员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均应持照开展业务,否则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会处以相应的处罚;
2、接受发证官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警察的监督。如果保安员拒绝发证官或授权警察进入、搜查或接近任何地方;袭击、妨碍、阻碍或拖延发证官或授权警察依据《私人保安业法》管制其有权管制的任何入口或者执行该法赋予的任何职责或权力;未能遵守发证官或授权警察在执行该法下的职责时做出的任何合法要求;拒绝或怠于向发证官或授权警察提供经合理要求且依其职权应提供的任何信息,即应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1 万新元以下罚金,并处或单处2 年以下监禁;
3、不得发出假警报。对于故意发出火灾或入侵者的假警报的人且对该警报是否会给人带来恐惧,或是否会造成应急服务都不计后果的人,将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的监禁,或两罚并处;
4、私人调查员、保安员、私人调查机构或保安机构执照持有人或雇员,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或知道的、具有私人或秘密性质的信息,除非正在履行职责或者正在开展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或持照保安机构业务。
此外,保安业监管局在制定执照申请和发照条件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犬只、反技术监视设备使用等。
二、实行保安机构评级制度
为确保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保安服务,自2006年起,保安业监管局对保安机构实行了年度评级制度,以对所有持照保安机构进行稽核。评级制度分为A、B、C、D 四个级别,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该评级制度的评估周期为一年,其目的在于衡量保安机构的运营和服务水平,激励保安机构努力提高保安服务标准,继而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准;同时,也借此向保安服务需求方告知各保安机构不同的服务质量,以便其辨别、选择。为了给予整个保安行业一定的适应期,实施伊始,该制度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各保安机构自愿参加,未参加者被标注为未评级。经过3年的实践,全行业已经有充分的时间对评级系统进行适应、调整和接受。自2009 年起,参加评级变为强制性要求,所有持照保安机构均必须参加年度评级,以确保所有保安机构的标准都受到检查和评定,从而使保安业监管局加强管理该行业的努力不会被削弱。2009年8月,保安业监管局对保安机构执照的发照条件又增加了一项新要求,即“执照持有人必须参加由保安业监管局实施的保安机构评级”。据此,未参加评级将构成违反发照条件,有可能会被吊销已获得的相关执照。
然而,该制度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对于新入行以及本年度评级开始前1年内获得执照的保安机构,还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上述企业可以书面向保安业监管局申请不参加本年度的评级,一经批准即可免予本年度的评级。如2010年度评级于2010年8月启动,相关文件规定2009年6月以后获得执照的机构,可以不参加2010年的评级,以便其对自己的服务和运营机制做适应性调整。
新加坡警察部队每年都会公布当年的评级结果。根据已公布的4年数据,2006年,在全部参评企业中,获得B级以上(含)的占26%,2007年为51.6%,2008年近59.9%,2009年为58.7%,而2010年也达到了53.5%。可见,该评级制度确实对新加坡保安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装备使用管理
《私人保安业法》规定了保安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的设备,包括:光学监视装置、音频窃听、记录、监视设备、数据监视装置或程序、跟踪装置、技术监视干扰设备、入侵警报系统、电子门禁控制系统(包括卡和生物识别门禁控制系统)、爆炸物和镇静剂探测器、用来检测伪装的装置(如测谎设备)、货币或单据查验设备、X 射线安检机、步行通过式金属探测器、无线电频率扫描仪。
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或持照保安机构,事先未经发证官书面批准,不得向其雇员配备或允许其使用任何制服、徽章、标识、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手铐、警棍、警报器、机械或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在公共场所,一般情况下禁止私人调查员、保安员、保安服务提供商携带警棍、手铐等,违反者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并处或者单处1个月以下监禁。而辅助警察则可以携带警棍、手铐。但是,如果发证官确信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而且携带此类武器是适当的,或者在发照时即许可携带此类武器,则可以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
此外,保安机构、保安员执照发照条件中对犬只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私人调查员发照条件中对占有、使用反技术监视设备的规定,也表明了其要求严格。
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
2005年,新加坡保安业技能与培训委员会(Security Industry Skillsand Training Council,ISTC)成立,由保安业龙头企业、协会、政府机构、工会代表以及培训机构等组成,利用其成员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建立系统的技能更新和技能认证体系,强化保安人员的专业水平。
2007年7月,由新加坡劳动发展局领导,保安业技能和培训委员会(I S TC)作为合作伙伴,开始实施保安劳动技能资格(Security WorkforceS k i l l s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s,S e c u r i t yW S Q)措施,旨在提高私人保安业的整体专业化水平。保安劳动技能资格规定了私人保安工作需要的技能以及进入该行业需要的培训,同时也为保安职业生涯的灵活性和保安员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职业渠道。
保安业监管局在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负责制定保安员及保安机构的发照标准,因此会不定期施加新的发照要求或其他规定,如强制性要求参加某些模块的培训,以提升保安部门的职业标准,从而对体系及能力标准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隶属人力部的劳动发展局,主要致力于劳动力发展问题,如培训、雇用等,其作为促进新加坡人力资本发展的国家机关,在发展继续教育与培训方面经验丰富,而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即是其中之一。
一、资格证明
在保安劳动技能资格证书体系中,职业级别分为3级,分别是行动、监督和管理;而证书则分为4 类,即:证书、中级证书、高级证书、毕业证书。每一类资格证明反映了所获得的能力,构成了职业基础培训、提升途径和技能认可的基础。其中行动级别主要针对保安员和辅助警察,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要求上,前者需要获得保安证书,而后者需要获得武装保安中级证书。监督级别主要针对保安主管,需要获得保安监督高级证书。管理级别则针对保安员负责人或运营经理,需要获得保安管理毕业证书。
二、培训机构
保安业研究所(Security IndustryInstitute,SII)成立于2007年9月,由新加坡劳动发展局与Temasek 专科学校联合成立,为保安人员提供国家承认的、综合的执业保安培训。该研究所提供3个级别的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即保安行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保安监督高级证书和保安管理毕业证书,同时,该研究所也针对客户要求,提供定制培训计划。该研究所还是职业中心,为个人在保安行业寻求就业机会提供就业辅导。
此外,还有其他获得劳动发展局认证的机构,可以提供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就业技能资格以及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
资格证明培训由两部分组成:核心单元和选修单元。核心单元指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以便能承担基本工作或满足规定性许可要求。选修单元指胜任执行特定工作所要求的职业技能,或者能帮助雇员完成工作的通用技能。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发布的《2010年保安劳动技能资格概览》,2010 年共提供4 类资格证书的77 个模块培训。
1、保安行动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处理安全事件和提供安全服务、提供护卫和巡逻服务、应对恐怖主义事件。其中前2个模块为调查服务发证必修课程。
选修模块(任选3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包括:
职业技能模块:协助撤离场所、实施人群与交通控制、进行安全检查、调配犬只进行安保巡逻、处理客户询问和要求、处理骚乱及威胁行为、尽量减少盗窃零售商品和财产损失、执行出入控制和警报事件管理、执行便衣零售业安保、在法律框架内执行安保行动、提供机动巡逻服务、提供人员保护服务、进行工作场所急救、依法进行调查活动(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模块:提供“服务至上行动”服务,通信及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行动),解决问题与决策(就业技能体系、行动),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就业技能体系、行动)。
2、武装保安中级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运用警察徒手战术(36小时)、使用火器(48小时)、应对恐怖主义事件(36小时)、了解法律和警务程序(先修模块)。选修模块(任选2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包括:
职业技能模块:执行大货物护送,执行现金、贵重物品护送,为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武装保护、使用T型警棍,提供行政保护服务,进行人群和交通控制,执行罪犯、监禁人员护送,在警戒塔岗位提供监狱机构武装周界防御。
一般技能模块:提供“服务至上行动”服务(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通信及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行动),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就业技能体系、行动),解决问题与决策(就业技能体系、行动)。
3、保安监督高级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管理保安员,评估、处理保安风险,法律框架内行使管理职责,招聘保安人员。其中第一个为私人调查必修模块。选修模块(任选3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
职业技能模块:撰写行动简报与任务报告,管理保安事件,领导并管理保安员团队,保存并维护C C T V 存储库,监视、审查保安行动,操作保安设备,执行控制中心活动,执行控制室监视活动,进行面谈以收集信息(调查服务),执行监视操作(调查服务),收集、出示调查证据(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模块:与客户建立联系(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监督),通信与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监督),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就业技能体系、监督)。
4、保安管理毕业证书。
核心模块(必修):执行安保调查,管理安保行动,在法律框架下管理保安机构,计划、制定管理安保风险控制措施。
选修模块(任选3个,但就业技能体系模块或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
职业技能包括:实现保安工作效力,制定保安人力招聘计划,制定保安业务预算与财政计划,制定保安业务市场战略,实施保安业务预算与财政计划,管理、解决安全环境冲突,管理保安人员行为,管理保安人员的聘用与选拔,管理保安业务,管理保安紧急情况,准备、递交保安服务标书,处理调查业务(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包括:通信与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管理),领导一个面向客户的组织(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管理服务行动(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就业技能体系、管理)。如果保安员的工作处于行动级别,而且希望参加高级证书水平的模块培训,在由其雇主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只要雇主支持即可参加。保安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参加其认为对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发展有用的模块培训。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主要协会
一、新加坡保安协会
1976年,为规范新加坡保安行业,成立了“执业保安及调查机构协会”。1992年,“执业保安及调查机构协会”更名为“新加坡保安协会”。此次更名,使保安协会的成员不再仅限于执业保安和私人调查机构,各个层次的保安、安全及私人调查从业者,其他行业和公司的保安、调查、安全专业人士,以及国际相关机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目前,该协会已有各类会员约150名,其中企业会员67家、普通会员41人、准会员4人、终身会员3人、国际会员1个。
该协会的组织结构为伞式。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协会,其成员经选举在协会成员中产生。管理委员会现有11名成员,包括1名主席、1名高级副主席、2名副主席,名誉秘书和助理名誉秘书各1名、名誉财务和助理名誉财务各1名,以及3名委员会成员。
该协会起草了“保安员十条戒律”,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认证计划,由该协会主席任主任的“认证委员会”直接监管,每年4月接受认证申请并召开认证陈述会。认证共有5种:经认证的保安机构(C S A)、经认证的保安执业人员(C S P)、经认证的保安经理(CSM)、经认证的私人侦探(CPI)、经认证的护卫(CPO)。
新加坡保安协会是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15 条第5 款的规定,经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局注册使用上述缩写、进行上述认证的独家机构。
二、持照保安机构协会
持照保安机构协会(Associationof Certified Security Agencies,ACSA)于1997年成立,目前已有70多家成员及12家经批准的培训学校,旨在通过成员间的相互作用来提升保安业的职业化。该协会下设:提名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维护入会标准等事宜;培训标准分委员会,负责协会培训中心准入标准的制定,并定期对所有培训中心进行检查,以使其符合制定的标准;道德标准分委员会,负责对各成员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行为满足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
持照保安机构协会的成员资格只对组织和机构开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普通会员。符合该协会制定的认证标准,并已获得新加坡警察部队颁发的经营保安机构执照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成为普通会员。截至2007年5月19日,普通会员共有53家;
准会员。从事保安业活动,但未满足普通会员标准的组织或机构。截至2007 年5 月19 日,普通会员共有12 家;
荣誉会员。在业界享有盛誉且该协会管理委员会认为吸纳该组织或公司入会,将有利于实现协会目标;
该协会还有“当然成员”(E X -OFFICIO Member),即该协会的执行委员会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其认为能够促进实现协会目标、享有声誉的组织成为“当然会员”。该组织将派员参加执行委员会。当然会员可以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经委员会批准,参加该协会的分委员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当然会员不需要支付会费,也不能担任经选举产生的职务。
为使其成员了解保安业最新动态,对海外保安业进行评估,与海外保安组织增进信任,该协会已经组织了4次出国学习考察团。出国学习考察将促进新加坡保安业从业者参与保安业的全球化网络和标准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加坡当地的保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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